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6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被 告 莊幸男(已歿)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起訴請求被告莊幸男返還借款, 惟被告已於101 年12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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