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257號
TPEV,105,北簡,7257,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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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岱融
      李繼偉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健民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勝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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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