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英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婉玲即寰聚工程行因105 年度北建簡字
第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6,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