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補習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525號
TPEV,105,北小,525,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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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525號
原   告 高聖昌 
被   告 鼎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昱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小字第525號請求退還補習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參加一般行政警察四等考試,於民國103年1 2月6日向被告報名參加被告之公職函授課程,並繳交報名費 新臺幣(下同)22,700元,被告於103年12月11日將函授教 材(下稱系爭教材)寄送予原告。嗣因發現被告非教育局立 案登記之公職補習班,依法應不得招生,且被告所寄發係專 供律師、司法官高考之申論式題型教材,與原告所要報考的 警察特考科目有憲法、行政法、刑法、法學緒論、國文、英 文之選擇題題型教材不符,並有法學大意教材光碟中學生回 答老師稱係來準備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之影像為證,系爭 教材內容深入,非針對一般行政警察四等考試所設,故原告 於104年1月31日將系爭教材退還寄回予被告,並請求被告退 費遭拒,爰依債務不履行之給付瑕疵法律關係請求解除契約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7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於103年12月6日向被告報名參加被告 之公職函授課程,繳交報名費22,700元,被告於公職函授報 名表上蓋用印章,並於103年12月11日將憲法DVD光碟6片、 行政法5片、法學大意5片、刑法總則5片及相關講義文件等 系爭教材寄送予原告,原告於104年1月31日將系爭教材退還 予被告等情不爭執。伊設立兩個補習班,其一設於臺北市○ ○○路0段00號3樓,另一即為臺北市○○路0號5樓的分班, 重慶南路補習班因搬遷而廢止,館前分班之設立登記仍有效 存在。又被告並未開設律師、司法官特考課程,有些教學課 程會教授申論題,係因教師認為教授申論題,會有助於選擇 題的應答,且警察特考之題型除選擇題外,亦有考申論題型 之科目。原告為此屢次無端興訟,顯係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三種,其形態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至於不完全 給付,則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最高法 院93年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參照)。是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責任,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提出不符合債務 本旨之給付,始足當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 定。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意旨足資參照)。
四、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伊於103年12月6日向被告繳交報名費22 ,700元,報名參加公職函授課程,被告於103年12月11日將 系爭教材寄送予原告,原告於104年1月31日將系爭教材退還 予被告之事實不爭執,堪認實在。原告主張被告非教育局立 案登記之公職補習班,依法應不得招生,且系爭教材非針對 一般行政警察四等考試所設,請求退費22,700元,被告以上 揭情詞置辯,拒絕退費,揆諸前揭法規及裁判意旨,原告主 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自應就被告未依債 之本旨所提出之給付物有瑕疵負其舉證之責。惟查,被告前 設立兩個補習班,一為鼎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 立鼎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於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另一為鼎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鼎文文理短 期補習班館前分班,址設於臺北市○○路0號5樓,前者係因 搬遷而為廢止登記,後者館前分班則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館 管理規則申請立案,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准予登記在案, 業據被告提出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 51頁),查無原告所陳被告非教育局立案登記之公職補習班 ,依法應不得招生之情形。又原告主張所要報考的警察特考 科目有憲法、行政法、刑法、法學緒論、國文、英文等(見 本院卷第46頁背面),而被告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將憲法 DVD光碟6片、行政法5片、法學大意5片、刑法總則5片及相 關講義文件等教材寄送予原告(見本院卷第50頁),核被告 寄發教材對應原告之應考科目並無違誤;再原告稱因系爭教 材係律師、司法官特考課程之申論式題型教材,與原告所要 報考的選擇題題型教材不符,惟被告辯稱伊並未開設律師、 司法官特考課程,且經本院於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交 付行政法及法學大意共10片光碟予原告帶回閱覽後,命其具 體指出上課學生回答教師稱係來準備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



之擷取影像,惟原告於105年6月13日到庭陳稱「(問:上次 所交付行政法及法學大意共10片的光碟,請原告指出在何片 中有人稱考司法官特考?)我回去有看過這10片光碟,但是 並沒有找到課堂中有人說是考司法官特考的片段或畫面」等 語(見本院卷第53頁),即屬未能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而系爭教材就應考科目教授申論題題型,足使考生之解 題作答邏輯、相關議題彙整更為融會貫通,堪認係有助於選 擇題之應答,是被告交付之教材縱有申論題題型之教授,仍 應認係按債之本旨為履行,而不應認係給付不完全。原告主 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未提出被告未依 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物有瑕疵之證據,即屬未就有利於己之事 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以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給付瑕疵法 律關係請求解除契約,自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 付22,7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一一論述之必要,附 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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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