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義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泉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