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許哲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2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