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鍾信孝
許崇慎
被 告 陳奎郡
正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霖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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