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030號
TPEV,105,北小,1030,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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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李國颯
被   告  蕭邱絨
兼訴訟代理人 蕭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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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