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9254號
TPEV,104,北簡,9254,2016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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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54號
上 訴 人 王俊弼 
被 上訴人 李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5月 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繳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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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