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長庚
被 上訴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被 上訴人 巴拿馬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被 上訴人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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