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10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老建
輔 佐 人 陳楷楨
被 告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昌和
訴訟代理人 施滄明
賴順上
上列當事人間發給權狀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 「⒈請求確認被告104年1月26日核發104二資字第000078號 建物所有權狀(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號,門牌 號碼為彰化縣○○鎮○○里○○巷0號之4、6建物)無效。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05年5月10日起訴狀送達後 追加「請求確認被告104年1月26日核發104二資字第000078 號建物所有權狀(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號,門 牌號碼為彰化縣○○鎮○○里○○巷0號之4、6建物)行政 處分違反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即無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法律關係之存在 。」「請求確認被告105年2月19日二地二字第1050001092號 函指稱:『然因本案辦理第1次測量登記是以臺端檢附設計 圖(建物位置圖)等相關資料並以轉繪方式辦理建物成果圖 繪製,……其建物設計圖審認並非本所之權責……』所謂『 轉繪即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其建 物設計圖審認並非本所之權責」並無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法律關係之存在。』」等2項聲明。茲 經被告當庭同意原告追加上開聲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事實概要:緣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號土地, 門牌號碼為同鎮萬合里江山巷2號之4、6建物(下稱系爭建 物),係以原告為起造人所興建。原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1月6日委任其子陳楷豊為代理人,向被告申請建物第一次
測量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被告審查後製作建物測量成果 圖並完成公告程序後,於104年1月26日辦理建物登記完竣, 並於同日發給權狀字號:104二資字第000078號建物所有權 狀予原告(下稱系爭所有權狀),由陳楷豊於同日領回。惟 嗣後原告對被告及被告所屬公務人員不服,主張行使公權力 違反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行政程序 法等法律上規定,系爭所有權狀之許可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 等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被告104年1月26日核發系爭所有權狀,因被告之前主任陳 易宏、現任第一課課長陳炳琦、課員謝孟汝、第二課課長 胡森榮、課員施滄明、測量助理洪甄輿、職員洪秀宜、職 員張儷穎、職員洪隨双、職員吳嘉香、職員謝惠尹、職員 林慧蘭等12位公務員(下稱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行使 公權力,違反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上規定,行政處分所許可之行為構成 犯罪,及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 項第4款、第7款規定聲請確認無效,如下陳述: 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2條、第26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4 條均有明文規定,建物聲請第一次測量、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之申請案件均須提出申請書,且於申請書均須記載申請 原因。但據被告104年12月7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 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庭提出第二課留存登記資料,104年1 月6日104年二建測字第3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資料 申請書(下稱建物測量申請書),並無填寫申請原因,也 無填寫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被告公務員陳易宏 等竟能共同違反土地測量實施規則第262條、第265條、土 地登記規則第54條規定,核予原告系爭所有權狀。 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均有明 文規定,接受申請案件後均須依法審查,但據建物測量申 請書上申請人欄登載權利人即原告、代理人陳楷豊之住址 ,因代理人陳楷豊不懂法律,所填彰化縣○○鎮○○里0 鄰○○巷0○0號及彰化縣○○鎮○○里0鄰○○巷0○0號是 現居住地址,即均與原告、陳楷豊身分證上記載住址彰化 縣○○鎮○○里0鄰○○巷00號未合,足認被告之公務員 陳易宏等共同違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條、土地登記 規則第55條無依法審查、審查不實。
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均有明 文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提出使用執照、建 物標示圖,因代理人陳楷豊不懂法律,所填建物測量申請
書,申請人附繳證件欄第3項是填設計圖,然實際是原告 提出未簽證之竣工圖含位置圖,所填未依規定,卻無被駁 回要求補正,足認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共同違反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265條。
⒋按「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 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 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104年1月6日代理人陳楷豊因不懂 法律,於完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條第1項規定,於被 告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特別請教被告職員洪秀宜:「我 們這一件是要申請建物第1次測量,請問所繳付的錢有沒 有包括測量費?」被告職員洪秀宜稱:「這些就是測量費 ,會去測量,你拿單子去二樓測量課確認一下日期。」代 理人陳楷豊去了二樓測量課確認日期,值班小姐告知:「 會照單子上日期去測量,要在現場等。」足認原告確實已 依法完成申請測量登記,對於後來無實際測量,直接轉繪 成果圖,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等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 條、第8條,無依法行政及濫權。復被告指稱是便民措施 ,除無法律依據外,亦違反土地法第38條,辦理土地登記 前,應先辦地籍測量規定。
⒌復據建物測量申請書上測量費415元、登記費3,836元、書 狀費80元,對照被告104年12月7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庭提出被告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 下稱被告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據104年二建測字第000 030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下稱第一課留存 建物測量申請書),收件者章補蓋了謝惠尹,測量費415 元是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 定未符,且原告並無提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即 無登記費3,836元、書狀費80元之情,以及被告職員謝惠 尹補蓋印章,在無收件、無申請情形下,以上資料均屬虛 偽不實,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 、第8條,無依法行政及濫權。復被告指稱是便民措施, 除無法律上之依據外,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等是違反土地 登記規則第26條、第34條,及違反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 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
⒍復據被告第一課留存建物測量申請書上,申請標示變更登 記事由及登記原因欄中登記欄紅字書寫「第一次登記」, 及附繳證件欄中第4欄紅字書寫「建物測量成果圖」等紅 字書寫部分,以及申請人欄中權利人原告之住址,所填彰 化縣○○鎮○○里0鄰○○巷00號地址,比對被告第二課
留存登記資料第1頁建物測量申請書,書上並無這些紅字 ,住址也由彰化縣○○鎮○○里0鄰○○巷0○0號被刪改成 7鄰成田巷12號,復據104年12月7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庭,被告訴代已承認104年1月8 日代理人陳楷豊並無到被告事務所,據該院104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22行起:「不過為了便民,測量課 只要將申請案件移到登記課就有測量成果圖,就不需要再 請原告提出測量成果圖……」足認前揭紅字、住址刪改是 被告職員謝惠尹填寫、申請、刪補等私自增加及刪改,且 為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等所知悉、同意,共同違反行政程 序法第1條、第8條,無依法行政及濫權。亦違反土地登記 規則第26條、第34條。
⒎復據被告第一課留存建物測量申請書上簽收測量定期通知 書欄中核發成果欄、通知領狀欄之蓋陳楷豊章,比對被告 第二課建物測量申請書,該印章是於104年1月6日即蓋印 ,代理人陳楷豊交付被告之職員洪秀宜陳楷豊章,為被告 之職員洪秀宜所偷蓋,之後於104年1月26日由被告職員洪 隨双偷蓋日期章,因通知領狀、交付發狀、歸檔等欄之日 期章等長,且相似度很高,足認是被告職員洪隨双所蓋。 是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8條 ,無依法行政及濫權。
⒏復據被告建物測量成果圖上申請書欄登載「104年二建測 字第000030號」,對照被告第二課建物測量申請書上是登 載104年1月6日字第3號,足認「104年二建測字第000030 號」部分登載不實。復書上位置圖下註記二記載「本建物 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係依使用執照(88)二鎮建字 第3315號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計算。」然對照被告第 二課留存登記資料是竣工圖,並無發現設計圖留存,足認 「設計圖」部分登載不實。又使用執照88年核發,更無簽 證之建物標示圖,登錄均未符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但書規 定。然對照被告第二課留存登記資料(88)二鎮建字第33 15號使用執照,登載「建築地點地號二林鎮萬合段小段21 8-35號、其他耕地:萬合段小段5地號」,足認「二林鎮 萬合段5地號」部分登載不實。復註記五記載「依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但查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82條之1條並非如此規定,足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部分登載是不實。被告之公務 員第二課課長胡森榮、課員施滄明、測量助理洪甄輿等共 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8條,無依法行政及濫權。 ⒐復據原證物五第4頁被告第一課建物測量成果圖右上角之
平面圖,對照原證物二第5頁至第12頁被告第二課留存登 記資料竣工圖,明顯是不一樣,其中陽臺、屋簷、雨遮均 無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 是被告之公務員第二課課長胡森榮、課員施滄明、測量助 理洪甄輿等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8條,無依法行 政及濫權。
⒑復據原證物五第4頁被告建物測量成果圖,底下申請人欄 登載陳老建及蓋陳老建章,就最上面申請日期104年1月6 日(原告否認有104年二建測字第000030號之申請),被 告之公務員第二課課長胡森榮、課員施滄明、測量助理洪 甄輿同年月7日完成成果圖,復104年12月7日於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庭,被告訴代已承認10 4年1月8日代理人陳楷豊並無到被告事務所,所以是同年 月26日被告之職員洪隨双要求代理人陳楷豊交付印章後所 蓋。104年1月26日前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等都看到無蓋陳 老建章,明知是虛偽不實事,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等仍予 核章,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8條,無依法行政及 濫權。
⒒復據被告第一課建物標示圖,標示圖上並無任何簽證者, 被告之前主任陳易宏、現任第一課課長陳炳琦、課員謝孟 汝明顯違反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
⒓復據被告第一課公告書函,就前第1項至第11項原告之陳 述,已清楚明白解釋,是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針對原告故 意不法之結果、產物,共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8條 ,無依法行政及濫權。
⒔據被告就彰化縣政府府法訴字第1040044709號104-404號 案訴願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彰化縣○○鎮○○段0000 ○0000○號)及萬合段0000-0000地號目前實際在使用上從 北到南,依序是陳俞成(權利範圍:30904分之7283)、 原告(權利範圍:15452分之7283)、邱士瑋(權利範圍 :15452分之3666)、洪金玉(權利範圍:15452分之2564 ),及比對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如羅含笑建物測量成果圖 ,羅含笑建物測量成果圖若是正確的,羅含笑建物位於萬 合段0000-0000地號旁,依比例陳老建建物應位於萬合段 0000-0000地號旁,但比對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第4頁建物 測量成果圖之位置圖,原告建物是位於萬合段0000-0000 地號旁,即萬合段122建號,位置圖是畫在陳俞成使用土 地上,復據Google地圖資料(航空照相圖)中間二白色建 物即系爭建物,原告建物是位於萬合段0000-0000地號旁 。足認被告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位置圖
是錯誤的。復據第一課留存登記資料建物位置圖上並無任 何簽證者,也是彰化縣二林鎮公所違法核定之原告建物位 置圖。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以錯誤之原告建物位置圖續行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不法於建物成果圖之位置圖上,除違反 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外,亦足認是早已設定、針對性、集 體性故意不法。原告已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104年 度重國字第1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7,096,732元並聲請調 查。
⒕據原告申請系爭房屋建物測量時,代理人陳楷豊手機簡訊 104年1月8日11時11分內容:「陳楷豊您好:您的複丈案 件:104年NG14二建測字第000030號,目前辦理情形為結 案。+ 000000000000」另據陳楷豊104年1月26日11時55分 手機簡訊內容:「陳楷豊您好:您的登記案件:104年NG1 1二建資字第000030號,目前辦理情形為結案。+00000000 0000」簡訊若為被告公務員所發,比對被告104年8月5日 民事答辯狀證物五,如原告建物登記公告作業期限期日、 時間,因二建測字第000030號是於第一課11:26收件前即 發簡訊(即測量第二課剛結案後所發),二建資字第0000 30號是於剛結案後所發(同年月日11時52分洪隨双交付發 狀予陳楷豊),所以是有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故意欺騙情 形,就結案後收件前、剛交付發狀後發簡訊,足認陳楷豊 並無於104年1月8日受到通知到被告事務所,聲請調查。(二)查土地登記規則是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條定有明文;復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是依 據土地法第47條規定訂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條定有 明文;復按「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 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土地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被告之於核予 原告系爭所有權狀行政行為,是早已設定、針對性、集體 性故意不法,所以建物測量申請書所填不合規定,申請書 上核定金額違法收取,還發給代理人陳楷豊測量通知書後 ,被告主辦測量第二課、登記第一課齊力欺騙會去測量, 且在原告無提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竟能利用複丈 所用測量登記申請書,當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 ,主動幫原告填寫資料,當然在有機會收取原告印章時, 能先蓋的就已預蓋,不能先蓋的就在最後一次偷蓋,然後 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庭、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再說謊辯稱代理人陳楷豊 拿去蓋的,又將偷蓋、預蓋後之不實資料提出彰化縣政府 訴願、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肇致原告敗訴,請法官能明察
及嚴懲。對於被告於彰化縣政府訴願、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之欺騙行為,是故意濫權之行為外,也證明被告之公務員 陳易宏等應早就調閱過「地號二林鎮萬合段小段218-35號 、萬合段小段5地號,及彰化縣○○鎮○○里0鄰○○巷0 ○0○0○0號等建物」航照圖地籍圖,所以於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被告訴代於104年12月21日庭訊自認沒有核對航照圖 ,所以資料中沒有航照圖等語。即行為時已知道自己涉嫌 犯罪,所以極力說謊以掩飾。復足認被告之公務員陳易宏 等甘願冒涉嫌犯行(原告已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聲請調查)是有一定目的,其目的是明顯知道系爭 建物是彰化縣二林鎮公所不法核發使用執照,當地代書張 夏欺騙原告不法申請使用執照,當地系爭房屋營造者陳文 輝偷工減料嚴重,系爭房屋從88年對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張夏、陳文輝訴訟至今都敗訴,只有取得測量、登記機關 即被告之合法測量及合法行政處分書,才能對彰化縣二林 鎮公所之公務員及張夏、陳文輝等繩之以法,再以再審方 式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103年度 國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國字第7號 等案取得合理、合法之損害賠償。是被告公務員陳易宏等 包庇二林鎮公所及二林鎮公所之公務員及張夏、陳文輝, 濫權不為系爭建物測量、違法轉繪成果圖、違法公告、違 法核予原告系爭所有權狀等行政行為,與彰化縣二林鎮公 所違法核發系爭建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如出一轍,故請 法官能明察及嚴懲。
(三)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105年3月 21日證人洪秀宜證述之庭訊筆錄:證人:「(法官:與兩 造有無親屬或僱傭等關係?)受僱於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 所。」「(法官:你在二林地政事務所何單位任職?)測 量課,我是91年1月31日到職迄今。」「(法官:你在測 量課做何業務?)測量收件、登記收件、謄本核發。」「 (法官:提示二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這份 通知書是否你發的?)是,因為陳老建申請建物測量,我 收了件發這個通知書。」「(法官:通知書上用文字寫的 :建、印章-公告15天-領狀、豊印章,這些字是何人所寫 ?)我寫的。」「(法官:你寫這些字的用意為何?)我 告訴他的用意是說承辦員把圖做好了,會請收件代理人拿 陳老建的印章來用印,然後案件好了會公告15天,公告15 天後就可以領權狀,之後就拿代理人的印章來領取權狀。 」「(法官:除此書寫外,你有無用說話跟他提醒?)我 就是跟他說上面所說的這些話。」「(法官:提示測量課
留存之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資料申請書,申請書上的收件 者、收費者、核算者欄內洪秀宜之印文是否你蓋章的?) 是,都是我蓋的。」「(法官:測量費415元、登記費3,8 36元、書狀費80元、合計3916元,這些都是你寫的嗎?) 是。」「(法官:其中所稱的書狀費是指何種書狀費用? )建物權狀200元,剩下的15元是建物平面圖的費用。測 量成果圖是要移到登記課登記的。」「(法官:本件申請 人代理人有無跟你說要實地測量?)沒有。」「(法官: 如果沒有,你如何知道只要轉繪即可?)因為裡面有使用 執照影本、設計圖影本,這就符合轉繪的規定。」「(法 官:申請人代理人有無跟你說要轉繪?)沒有。」「(法 官:變更登記申請書內權利人、代理人的住所是否正確, 你有審查嗎?)我有看裡面有沒有附身分證。我沒有審查 住址是否正確,我們裡面還有審查的人員,於測量跟登記 時都要審查。」「(法官:申請書上建物第一次測量、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左邊有打勾,這個勾是否你打的?)不 是我打勾的。」「(法官:地政人員平常有幫助申請人打 勾嗎?)不會,應該會跟申請人說之後由申請人自己打勾 。」「(法官:提示登記課留存之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 請書,上面附繳證件欄4所寫的『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 這幾個字是你填寫的嗎?)這不是我的筆跡,這應該是登 記課的業務,應該是登記課所寫的。」「(法官:這份申 請書上面申請標示變更登記事由及登記原因欄最後一項打 勾及記載『第一次登記』,是你打勾及填寫的嗎?)不是 ,不是我的筆跡,我不知道是誰寫的。」「(法官:這分 申請書,申請欄住所8鄰改成7鄰、江山巷改成成田巷、2- 6、2-4號改成12號,這是你改的嗎?)不是我改的,我不 知道何人改的。」「(法官: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上面 記載複丈(測量)日期104年1月14日9時、指定會合地點 現場、通知目的希會同申請人、關係人準時到達指會合地 點領丈,是何意?)這是內政部規定版本,規定要通知申 請人,所以我才這樣寫,這是配給承辦員時間,不是要去 現場丈量。」「(法官:申請書是用寄送的嗎?)是,當 場就發給代理人。」「(法官:有無告訴代理人定期通知 書是做何用的?)沒有,我只是告訴他前面所說的承辦員 把圖做好了,會請收件代理人拿陳老建的印章來用印,然 後案件好了會公告15天,公告15天後就可以來領權狀,之 後就拿代理人的印章來領取權狀的流程。」「(法官:你 剛剛說的測量費是指轉繪費用,為何還會發定期通知書給 申請人,要申請人到現場會合地點領丈?)內政部規定作
業要有配件的流程,沒有配件承辦員就沒辦法作業。所以 有複丈日期是因為系統就這樣規定的,我如果沒有填寫日 期就沒有辦法列印,承辦員也沒辦法作業。」「(法官: 為何要輸入104年1月14日?)因為測量案件要在15天內完 成,我要給承辦員測量時間。我看案件的情形在15天內衡 量,留給承辦員作業時間」「(法官:登記課留存之測量 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左上角蓋有『三天辦畢案件』之戳 章,是何人蓋的?)這些應該是登記課所蓋的。就我所知 登記案件依內政部規定是3天,但這不是我承辦的業務。 」「(法官:陳老建的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案,妳們地政 事務所人員有無因該案受到處分?)沒有。」「(原告訴 訟代理人陳楷楨:請法官提示測量課留存登記申請書最下 方的通知領狀欄、核發成果欄簽收測量定期通知書所蓋陳 楷豊的章,為何核發成果欄在申請的時候要蓋陳楷豊的章 ?)這三個章都不是我蓋的,我也不知道陳楷豊為何要在 收件的時候就在核發成果欄及通知領狀欄上蓋章。簽收測 量定期通知書欄上面的104年1月6日的戳章是我蓋的。」 「(法官:收件時,申請人或代理人要在那些欄位上蓋章 ?)委任欄、申請人欄申請人或代理人、簽收測量定期通 知書欄都要蓋章。」「(法官:你有再告訴申請人代理人 陳楷豊說1月8日要轉繪必須要來蓋章?)沒有,收件之後 我就沒有再跟他聯繫。」「(法官:陳楷豊當時有無告訴 你要實地測量?)沒有,如果他有講的話,因為他有使用 執照及竣工圖,符合轉繪規定,如果還要實地測量,我就 會去問其他的承辦員為何他要實地測量多花測量費。」「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楷豊:我有說要實地測量,這個測量 費要多少錢?)我是跟他講415元就是測量費,如果實地 測量不可能只收415元。轉繪的規費也是屬於測量費。」 「(法官:你有叫陳楷豊到二樓確認嗎?)我跟他說可以 到測量課去問承辦員看有沒有要補正的,還是要用印的, 承辦員就會通知你。測量課是在三樓。」「(原告訴訟代 理人陳楷楨:提出簡訊資料記載……目前辦理情形為結案 。這個簡訊是你發的嗎?)不是,這是系統發的,我們事 務所有買一套只要結案就會自動發給簡訊的系統。」足認 如下:
⒈就證人洪秀宜證述:因為原告申請建物測量,我收了件發 這個通知書(原告主張:明知應為建物測量)。並於通知 書上寫「建、印章-公告15天-領狀、豊印章」(原告主張 :足認公文書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測量課 留存之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資料申請書,申請書上的收件
者、收費者、核算者欄內蓋了洪秀宜之印文(原告主張: 明知不實仍蓋印,足認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書寫核定 測量費415元、登記費3,836元、書狀費80元、合計3,916 元(原告主張:足認公文書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違法徵收、抑留或剋扣款物)。測量成果圖是要移到 登記課登記的(原告主張:明知不會發測量成果圖,足認 違法徵收、抑留或剋扣、款物)。申請人代理人沒有跟我 說要轉繪(原告主張:明知沒有申請轉繪)。我沒有審查 住址是否正確(原告主張明知申請書不合規定),我們裡 面還有審查的人員,於測量跟登記時都要審查(原告主張 :明知申請書不合規定)。申請書上建物第一次測量、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左邊有打勾,這個勾不是我打勾的。地 政人員平常不會幫助申請人打勾(原告主張:明知於申請 書不能私自繕寫、變造),應該會跟申請人說之後由申請 人自己打勾(原告主張:明知有申請建物測量)。登記課 留存之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上面附繳證件欄4所 寫的「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這幾個字應該是登記課所 寫的(原告主張:足認登記課虛偽造假、偽造變造公文書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申請書上面申請標示變更登記事 由及登記原因欄最後一項打勾及記載「第一次登記」,我 不知道是誰寫的(原告主張:證實非陳楷豊所寫)。申請 書申請欄住所8鄰改成7鄰、江山巷改成成田巷2-6、2-4號 改成12號,我不知道何人改的(原告主張:證實非陳楷豊 所改)。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上面記載複丈(測量)日 期104年1月14日9時、指定會合地點現場、通知目的希會 同申請人、關係人準時到達指定會合地點領丈,這是內政 部規定版本,規定要通知申請人(原告主張:明知內政部 規定應為測量),所以我才這樣寫,這是配給承辦員時間 (原告主張:證實承辦員明知內政部規定應為測量)。申 請書是當場就發給代理人(原告主張:明知陳楷豊收受通 知測量)。沒有、無告訴代理人定期通知書是做何用的( 原告主張:明知內政部規定應為測量)。輸入104年1月14 日,因為測量案件要在15天內完成(原告主張:明知內政 部規定測量期限及應為測量),我要給承辦員測量時間。 我看案件的情形在15天內衡量,留給承辦員作業時間(原 告主張:證實承辦員明知內政部規定測量期限及受通知應 為測量)。登記課留存之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左上 角蓋有「三天辦畢案件」之戳章,應該是登記課所蓋的( 原告主張:質疑登記課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原告的申 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案,地政事務所人員沒有、無因該案受
到處分(原告主張:證實公務員涉嫌刑事案件中,應以刑 事為先,不會有行政上之處分,才不會有雙重處分之違法 ,或逃避刑責,足認是上級授意或同意)。我不知道陳楷 豊為何要在收件的時候就在核發成果欄及通知領狀欄上蓋 章(原告主張:涉嫌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104年度 重國字第1號公務員登載不實,聲請陳楷豊證述即明,明 知申請書不合規定)。簽收測量定期通知書欄上面的104 年1月6日戳章是我蓋的(原告主張:明知申請書不合規定 仍蓋章,及明知應為測量)。收件時,申請人或代理人要 在委任欄、申請人欄申請人或代理人、簽收測量定期通知 書欄都要蓋章(原告主張:明知規定)。沒有再告訴申請 人代理人陳楷豊說1月8日要轉繪必須要來蓋章,收件之後 我就沒有再跟他聯繫(原告主張:足認成果圖上所蓋陳老 建印章,是1月26日被告洪隨双偷蓋)。我是跟陳楷豊講 415元就是測量費(原告主張:明知申請測量、證人洪秀 宜也確定告知陳楷豊會測量)。我跟陳楷豊說可以到測量 課去問承辦員看有沒有要補正的,還是要用印的,承辦員 就會通知(原告主張:明證確實告知測量、證人洪秀宜也 確定告知陳楷豊會去實地測量),簡訊資料記載陳楷豊您 好:您的複丈案件:104年NG14二建測字第000030號,目 前辦理情形為結案(原告主張:明證測量課應發成果圖後 結案,對於測量成果圖是要移到登記課登記的說法,是明 知違法及陳述不實,以及不實登錄結案)。這個簡訊是系 統發的,我們事務所有買一套只要結案就會自動發給簡訊 的系統。只要承辦員在電腦上輸入結案的動作就會自動發 簡訊(原告主張:證明測量課應發成果圖後結案,對於測 量成果圖是要移到登記課登記的說法,是明知違法及陳述 不實,以及不實登錄結案)。
⒉公務員陳易宏等人明知原告並無申請轉繪及申請建物第一 次登記,質疑為了包庇彰化縣二林鎮公所之不法,不為系 爭建物測量,故意虛偽造假徵收了明知不應徵收之測量費 415元、登記費3,836元、書狀費80元、合計3,916元,也 明知轉繪後之成果圖不會發給原告,仍執意收了測量費41 5元。又收了測量費415元,卻不發給原告成果圖,涉嫌刑 法第129條瀆職犯行。
(四)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證人謝惠 尹105年4月11日證述之庭訊筆錄:「(法官:與兩造有何 親屬或僱傭關係?)無。」「(法官:你現在二林地政哪 一個科室工作?)因我期約已到,所以於105年3月24日離 職,我現在在家沒有工作,之前陳楷豊來二林地政事務所
辦理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的時候,我在登記課工作。 」「(法官:你在登記課工作做何事情?)登記收件。」 「(法官:有無包括費用的核算?)有關於測量的費用我 沒有核算,是登記的費用我才有核算。測量收件完後就移 給測量員,待測量員成果圖出來後才會移到登記課,之前 的程序我不清楚。」「(法官:提示登記課留存的建物測 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上面收件者謝惠尹的章是否你 所蓋的?)是。」「(法官:章的旁邊登記收件日期104 年1月8日11時26分、字號0030號的日期及字號是否你所填 寫的?)是。」「(法官:你在登記收件之前是何人把這 件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移給你?)測量課移下來 登記課收件的,不是申請人提出來給我的。」「(法官: 你有無看到申請人其他的申請書?)沒有,就只有建物測 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官:建物測量及標示 變更登記申請書測量費415元、登記費3,836元、書狀費80 元、合計3,916元,這些是何人寫的?)洪秀宜寫的。」 「(法官:登記費及書狀費為何是洪秀宜所核算而不是你 在核算?)因是屬於測量的業務,所以登記費及測量費就 由測量課的承辦人員核算。因為測量收件的時候就要核算 好所以就不是我」「(法官:登記費3,836元是否知道如 何算的?)我不是很清楚。」「(法官:這張建物測量及 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欄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 這幾個字是否你寫的?)不是我寫的。」「(法官:請證 人當庭書寫『建物測量成果圖』字樣。)當庭書寫『建物 測量成果圖』附卷。」「(法官:你是否知道建物測量成 果圖是何人寫的?)我不知道。」「(法官:申請標示變 更登記事由及登記原因欄內,打勾第一次登記,這打勾及 第一次登記是你所打得勾及寫的嗎?)不是,我不知道是 誰寫的。」「(法官:請證人書寫『第一次登記』字樣。 )當庭書寫『第一次登記』附卷。」「(法官:建物測量 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欄住址8鄰改成7鄰,江山巷 改為成田巷2-6、2-4號改為12號,這些是你改的嗎?)不 是。」「(法官:測量課移給你的時候你有無看到上述記 載的字及更改的字?)不記得了。」「(法官:這張申請 書核發成果欄及通知領狀欄,裡面蓋有陳楷豊的章,你在 承辦時有無看到?)我沒有注意到。」「(法官:提示建 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左上角蓋有3天辦畢的戳章 ,這戳章是你蓋的嗎?)是我蓋的。」「(法官:為何3 天如何計算?)從我登記收件日起算3天,這3天是指實際 工作天,這件是1月8日11時26分登記收件,所以從1月8日
11時26分起算3日到1月11日11時25分止。我們的收件流程 是收件後會配件給審查人員審查,還要公告15天。」「( 法官:若要公告15天,3天辦畢要如何計算?)我不清楚 ,都蓋3天辦畢章。」「(法官:有無4天辦畢或其他特殊 時間辦畢的情形?)買賣是5天辦畢,抵押設定是2天,清 償塗銷是馬上辦馬上塗銷。」「(法官:核發成果欄上有 蓋陳楷豊的章,請問核發成果是由何人通知申請人?)我 不知道。)」「(法官:申請人何時在核發成果欄上蓋章 ?)我不清楚。」「(法官:通知領狀欄上蓋陳楷豊的章 ,請問申請人必須要在這個欄位上蓋章嗎?)我不清楚。 」「(法官:通知申請人領狀,是由何人在何時如何通知 ?)我不知道。」「(法官:這些是屬於哪一課的權責? )發權狀也是登記課的業務,但我只負責登記收件,所以 通知領狀不是我的工作。」「(法官:陳老建這件申請案 ,妳有無受到二林地政事務所任何處分,有無其他人受到 處分?)我沒有受到處分,其他人有無受到處分我不清楚 。」「(法官:提出簡訊內容為:『陳楷豊您好:您的登 記案件:104年NG11建資字第000030號,目前辦理情形為 結案。」這個簡訊是否你發的?)不是。」「(法官:是 何人發的?)是結案後電腦系統自動發出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