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400號
TCBA,104,訴,400,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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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江淑慧
被 告 臺中市立潭子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羅能熙
訴訟代理人 張仲堯
 朱恆賦
林瓊憫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教法㈢字第1040099834號函送之再申訴評議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被告教師,被告認原告有工作質量未達教 學基準、現職工作不適任等情事,經被告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稱教評會)民國103年7月28日召開102學年度第4次會議, 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資遣原告,於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准後,以103年9月1日潭中人字第1030004295號函即原 處分通知原告,自原處分發文之日起資遣生效。原告不服, 向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臺中市教評會)提起申 訴,經臺中市政府以104年5月20日府授教秘字第1040110228 號函送臺中市教評會所為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下稱申訴評 議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以104年9月18日臺教法㈢字第104009 9834號函送再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下稱再申訴評議決定)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訴稱略以:
㈠被告從未通知原告於100年10月7日召開「覺察教師問題第1 次會議」、於100年10月27日召開「覺察教師問題第2次會議 」、於100年12月13日召開「覺察教師問題第3次會議」、於 101年2月23日召開「不適任教師輔導期籌備會議」,會後原 告亦不知會議結果,被告更未給原告當場陳述解釋,其作法 明顯不當,損害原告權利。又原告不知被告成立不適任教師



處理小組,被告亦從未通知原告於101年3月7日召開「不適 任教師處理小組第1次會議」、於101年11月21日召開「不適 任教師處理小組第2次會議」、於102年1月17日召開「不適 任教師處理小組第3次會議」,被告更未給原告列席陳述說 明,其作法誠屬不當,損害原告權利。被告更從未告知原告 調整課程真正原因。
㈡原告上課認真教學,並未有教師法第15條規定現職工作不適 任情形:
1.原告上課時,皆管理好秩序才開始授課。100學年度原告 任教被告104、106、109班國文課程,每週18節。第1學期 、第2學期各依照國文科(課本)教學進度,實施國文科 教材(課本)教學,國文課本第1課至第13課,講解說明題 解、介紹認識作者、講解說明注釋、誦讀課文、讀講說明 課文、檢討課前預習、講解語文補給站、講解深究課文賞 析、檢討問題討論、檢討應用練習、介紹延伸閱讀、講解 說明語文統整區、講解說明語文天地並檢討語文天地應用 練習;教完一課寫國文習作,寫完國文習作再作檢討;課 本上完一課作隨堂測驗;段考課本範圍上完進行複習、考 試及檢討、訂正;段考後,檢討及訂正段考試卷。原告於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運用作文學習單實施作文寫 作教學,講解說明作文學習單提示,寫作要領,每學期各 指導學生寫4篇作文(教務處規定每學期上課指導學生寫3 篇作文)。第1學期、第2學期實施書法硬筆字教學,上課 先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運筆方法、寫字姿勢,並同時逐 項指導學生作練習,指導練習書寫書法硬筆字,被告班級 教室日誌均有記載教學進度。
2.100學年度原告任教被告104、106、109班國文課程,認真 教學,未遲到、未早退,均按課表上課,講課聲音不小, 有開口專心授課,教學進度適宜,被告班級教室日誌皆有 記載教學進度,且多位學生段考成績90分以上,與學生有 互動,有教學成效。原告確實班級經營,管理學生上課秩 序,認真盡責,段考監考未遲到,與被告教職員工同仁有 互動溝通。原告並自製作文學習單,按時批改作業、訂正 並登記成績認真確實,配合學校行政及國文領域研究會分 配工作,第1學期出段考作文試題、第2學期出國文抽考試 題,並參與校內研習暨教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臺、E學中 心學習平臺研習。
3.101學年度原告任教被告101、102、103、104、105、106 、107、108、109、110、111、201、202、205、207、210 班書法及寫作課程,每週16節,第1學期第1週(第1節)



講授「怎樣寫作文」;第2週至第5週(第2節至第5節)寫 作課程,運用作文學習單實施作文寫作教學,講解說明作 文學習單提示、寫作要領、指導學生寫2篇作文;第6週至 第21週(第6節至期末)書法課程,1年級硬筆字教學,第 6週(第6節)上課先講解及示範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 筆要訣、基本結構、基本筆畫、基本筆畫規則、硬筆字永 字八法,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練習;第7週至第21週( 第7節至期末)依照上課教學進度,講解說明硬筆習字帖 ,每字間架結構、基本筆畫、筆畫順序、書寫方式,指導 學生練習書寫硬筆習字帖;第6週至第21週(第6節至期末 )書法課程,2年級毛筆字教學,第6週(第6節)上課先 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運筆方法、寫字姿勢、基本筆畫、 永字八法、臨寫要領、描紅方式,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 練習;第7週至第21週(第7節至期末)依照上課教學進度 ,個別指導書法練習簿,指導學生正確執筆方法、寫字姿 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畫順序、間架結構。以上被 告班級教室日誌均有記載教學進度。
4.承上,第2學期第1週至第4週(第1節至第4節)寫作課程 ,原告運用作文學習單實施作文寫作教學,講解說明作文 學習單提示、寫作要領,指導學生寫2篇作文;第5週至第 20週(第5節至期末)書法課程,1年級尚未完成硬筆習字 帖課程班級,繼續依照上課教學進度,講解說明硬筆習字 帖,每字間架結構、基本筆畫、筆畫順序、書寫方式,指 導學生練習書寫硬筆習字帖。已完成硬筆習字帖課程班級 ,進行毛筆字教學課程,原告上課先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 、運筆方法、寫字姿勢,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練習,原 告每節課依照上課教學進度,講解及示範書法字帖範字基 本筆畫、筆畫順序、間架結構,再個別指導書法,指導學 生正確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畫 順序、間架結構;第5週至第20週(第5節至期末)書法課 程,2年級尚未完成書法練習簿課程班級,繼續依照上課 教學進度,個別指導書法練習簿,指導學生正確執筆方法 、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畫順序、間架結構 ;已完成書法練習簿課程班級,進行臨摹書法字帖教學課 程。上課先講解說明書法字帖及臨摹要領,再個別指導書 法,指導學生正確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 筆畫、筆畫順序、間架結構,被告班級教室日誌均有記載 教學進度。
5.101學年度原告任教101、102、103、104、105、106、107 、108、109、110、111、201、202、205、207、210班書



法及寫作課程,認真上課,最晚鐘響3分鐘進教室,均按 課表上課,有開口專心講課,教學進度合適,被告班級教 室日誌皆有記載教學進度,對學生個別指導書法,與學生 有互動,有教學成效,確實班級經營,管理學生上課秩序 ,認真盡責。原告與被告教職員工同仁有互動溝通,原告 並自製作文學習單,按時批改作文、書法並登記成績認真 確實。執行被告主題教育,於課程中融入教學,實施祖孫 情作文寫作教學,以及執行國文領域召集人分配工作、國 語文競賽監考作文比賽項目,並參與校內、校外研習暨教 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臺、E學中心學習平臺研習。 6.原告上班從未經常遲到,到校後不曾外出,直至下午5時 20分過後才下班,甚至批改作業至下午6、7時才下班。 7.原告於100年12月30日將書面說明擲交被告教務處(當時 靠近教職員工廁所走廊、教務處門口第一張桌上),有於 期限內提出說明。又101年6月於被告領域研究室召開會議 ,與會委員有被告校長(當然委員)、100學年度教務主 任(委員)、教師江仁瑞(委員)、教師詹益源(委員) ,會議中原告提出說明略以入班觀察報告內容有錯誤,原 告進教室時間沒有這麼晚,與學生有互動等語,被告校長 問原告上課時為什麼要停頓一下,原告回答寫完黑板停一 下,留點時間給學生作抄寫等語。另原告對被告函文通知 應改善事項例如任課完畢離開教室走廊、段考監考於該節 下課時間將考卷逕自送回教務處、應準時參加國文領域研 究會及校內各項會議等部分,皆已改善。至被告於「察覺 期、輔導期表」列:「導師及家長擔心學生遭江老師報復 。」等語對原告殺傷力太大,且污衊原告人格;而被告所 稱國文科補充教材《悅讀大哥大》僅係一本坊間參考書, 惟教育當局三申五令規定上課不得使用坊間參考書測驗卷 。綜上,原告上課認真教學,並未有教師法第15條規定現 職工作不適任情形。
㈢針對被告所提光碟,原告說明如下:
1.編號1(101年12月20日106班書法課程硬筆字入班觀察) :
首先,上課後原告並未「催繳」作業。本光碟係101學年 度第1節書法課程之1年級硬筆字教學,原告上課先講解及 示範《31字硬筆速成習字帖》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筆 要訣、基本結構、基本筆畫、基本筆順規則、硬筆字永字 八法,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練習,講解說明清楚詳實, 並未照本宣科,上課教學進度合宜,講解說明教學過程並 不止3分鐘,與學生有互動。其後106班已完成該節《31字



硬筆速成習字帖》之學生要原告檢查,原告即檢查;未完 成之學生,已於101學年度學期末記警告1次。 2.編號2(101年12月20日106班書法課程硬筆字入班觀察下 課時間):
106班下課後午餐時間,原告並未影響學生用餐。午餐時 間,有學生找原告,原告走至前門與學生交談至午休鐘響 ,並未影響該班學生。午休開始,原告即離開。 3.編號3(101年12月25日109班書法課程硬筆字入班觀察下 課時間):
109班第1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2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109班門口,並未站於109班走廊中段,亦並 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且原告下1節並無須教課。 4.編號4(101年12月25日109班書法課程硬筆字入班觀察下 課時間):
109班第1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2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後門,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5.編號5(101年12月28日110班書法課程硬筆字入班觀察) :
原告上課先講解及示範《31字硬筆速成習字帖》執筆方法 、寫字姿勢、運筆要訣、基本結構、基本筆畫、基本筆順 規則、硬筆字永字八法,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練習,原告 講解說明清楚詳實,並未照本宣科,上課教學進度適合, 原告與學生有互動。
6.編號6、編號7(102年1月2日210班書法課程毛筆字入班觀 察):
本光碟係101學年度第1節2年級毛筆字教學,原告上課先 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運筆方法、寫字姿勢以及講解及示 範《書法練習簿》基本筆畫、永字八法、臨寫要領、描紅 方式,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練習。原告指導學生正確執筆 方法、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畫順序、間架 結構,原告與學生並有互動。
7.編號8(102年1月4日207班書法課程毛筆字入班觀察): 原告上課先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運筆方法、寫字姿勢以 及講解及示範《書法練習簿》基本筆畫、永字八法、臨寫 要領、描紅方式,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練習。原告指導 學生正確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 畫順序、間架結構,上課並未「氣氛沉悶」,原告與學生 並有互動。




8.編號9(102年1月9日205班書法課程毛筆字入班觀察): 原告上課先講解及示範執筆方式、運筆方法、寫字姿勢以 及講解及示範《書法練習簿》基本筆畫、永字八法、臨寫 要領、描紅方式,並同時逐項指導學生作練習。原告指導 學生正確執筆方法、寫字姿勢、運筆方法、基本筆畫、筆 畫順序、間架結構,原告與學生並有互動。
9.編號10(101年12月14日110班第2節): 任課教師進教室後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亦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第2節下課時間並未影響學生,至第3節上課最晚鐘響3分 鐘即進201班教室上課。
10.編號11(101年12月14日207班第5、6節): 207班第5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6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亦未影響學生。
11.編號12(101年12月17日103班第7節): 103班第7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8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亦未影響學生。
12.編號13(101年12月19日210班第1節): 210班第1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2節上 課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學生。原告並未站於前門,亦未 站於門口,亦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第2節下課時間 亦未影響學生。
13.編號14(101年12月26日205班第6節): 205班第6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7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 14.編號15(101年12月2日106班第4至6節): 106班第4節上課時間,該班學生詹生上課秩序不好,原告 問詹生:「上其他老師的課,是不是也這樣?」詹生回答 :「是啊!」原告告知要看詹生上課情形,並請106班學 生知會該班導師。106班第4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 班學生用餐,午休鐘響,原告走至第1排前面,並未影響 該班學生,午休時間亦未影響該班學生午休。第5節上課 時間,106班全班學生寫測驗卷。第5節下課時間,原告仍 站於第1排前面,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6節上課,該班導吳峻豪告知原告:「我要上課,請你離開。」原告告知 該班導師上開第4節情形,並與該班導師溝通商討輔導管 教學生策略。其後被告101學年度人事主任進入106班教室



問原告:「發生了什麼事?」原告將事情經過情形告知後 ,人事主任告知原告:「導師要上課,我們先離開。」原 告即跟著人事主任離開。
15.編號16(101年12月28日110班第1至3節): 原告第1節上課最晚鐘響3分鐘進110班教室上課。原告並 未站於109班走廊,亦未「往該班教室內看」,更未「看 了約1分多鐘開始走動」。110班第1節下課時間,原告並 未影響該班學生,第2節任課教師進教室原告即離開,並 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或後門, 亦未影響任課教師及學生。原告第3節上課最晚鐘響3分鐘 進201班教室上課,並未站於204班前門門口,亦未「眼睛 注視204班教室裡面」,更未看見「204班該節任課老師走 進教室前門」。原告第3節上課最晚鐘響3分鐘進201班教 室上課。
16.編號17至19(102年1月18日第4至6節,於教務處): 111班第4節段考下課時間,原告將111班段考考卷交回教 務處後,並未影響教務處教職員工。原告等候教務處職員 放置段考考卷之後,拿取第5節監考班級207班考卷就離開 ,並未影響教務處教職員工。207班第5節段考下課時間, 原告整理段考考卷至第6節,207班導師進教室,原告即離 開,並未影響207班導師及學生。原告將207班段考考卷交 回教務處途中及其後,並未影響其他班級任課教師及學生 ,亦未站於門口。
17.編號20(102年2月20日205班第6至7節): 205班第6節下課時間,原告並未影響該班學生,第7節任 課教師進教室上課後,原告並未站於前門門口,亦未影響 任課教師及學生。
18.編號21(102年3月4日、5日、8日、21日及4月19日、5月 3日及6日、10日):
102年3月5日第1節、3月8日第1節、4月19日第1節、5月3 日第1節、5月10日第1節,原告上課最晚鐘響3分鐘進教室 。101學年度原告上班從未經常遲到,到校之後不曾外出 ,直至下午5時20分過後才下班,甚至批改作業至下午6、 7時才下班。
㈣綜上,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自難令人甘 服,請求本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被告以原處分認定原告屬教師法第15條後段規定之現職 不適任教師,而予以資遣,相關流程依序如下述。 ㈡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4日前,原告任課班家長陸續打



電話向校長反應原告教學不力,學生或家長並透過聯絡簿向 各班導師反應原告上課狀況不佳;104班及109班導師向教務 處及輔導室反應,原告於親師座談會後接到輔導室及教務處 有關學生及家長意見函文後,在課堂中罵學生,導師及家長 擔心學生遭原告報復。9月24日全校親師座談會,會中104班 家長於學校活動中心向校長及輔導主任當面反應原告教學狀 況不佳,影響學生學習,上課常常呆立停頓不語,請校方處 理等語,輔導室彙整親師座談會104班及109班家長意見發函 請原告提出說明,惟原告未提出,直接在班上問學生,該2 班導師知道後很擔心,直接向校長反應,校長擬定於100年 10月7日召開覺察教師問題第1次會議,請相關人員與會,彙 整100年8月30日起至9月19日止原告3個任課班(104班、106 班、109班)家庭聯絡簿學生及家長意見,於100年10月5日 發函請原告改進教學。嗣100年9月7日起至10月5日止,被告 巡堂人員巡堂時發現原告上課聲音極小,巡堂人員自走廊經 過,聽不到原告講課之內容;11月2日起至101年1月12日止 ,被告巡堂人員發現原告上課整體狀況不佳,巡堂人員經過 其任課班教室,所見狀況幾乎是原告佇立在臺上未開口上課 ,或講課聲音小,巡堂人員聽不見其上課內容。 ㈢本件被告曾發函就相關意見請原告提出說明,惟原告從未提 出。嗣被告於100年10月7日召開覺察教師問題第1次會議, 察覺原告已有教學不力之狀況,並討論校方因應策略。 ㈣被告於100年10月27日上午7:40至8:20召開覺察教師問題 第2次會議,正式成立覺察小組,覺察原告以下狀況: 1.巡堂紀錄發現原告常站立在臺上不講話,或講話音量很小 連巡堂人員都聽不到。與學生無互動,未呈現有教學之狀 態。
2.原告上課常常遲到5分鐘以上,下課卻不肯離去,留在班 上學生用餐、午休時間,甚至班會都不離開,造成師生困 擾。
3.原告近來第7節下課會停滯任課班級,第8節上完課學生回 原班教室,發現她睡在裡面,黑長髮黑衣服,把學生嚇哭 。
4.國文領域教學研究會,原告每次遲到,但會簽到,每次獨 自站立或坐在會場後面,不言不語,完全不參與會議討論 ,老師和其說話都不理會。
5.放學時間,警衛至各樓層鎖門,多次發現原告在教室睡覺 ,通報校方怕有安全問題。
6.有時原告會站在學校中央川堂、走廊路口,一動不動,近 日民眾來電請被告處理略以原告放學值完交通導護後一直



站在學校門口吉美自助餐店面門口,影響到自助餐做生意 。
7.總結:原告在校內之各種行為怪異,為人師表實屬不妥。 ㈤100年11月2日家長及學生透過家庭聯絡簿向導師反應原告上 課時間站立在教室走廊,上課未指導國文科補充教材(悅讀 大哥大),上課秩序不佳等狀況,被告國文課推動閱讀及寫 作課程,「悅讀大哥大」一書為被告國文科老師共同選定之 閱讀課程補充教材,包含現代及古典等文章,此些文章有版 權授權,被告不得自行印製,本書亦非一般坊間參考書。又 原告上課對於秩序不好之學生,其管教方式只有當著全班的 面以口頭叫學生不要講話,或登記號碼在黑板上讓導師處理 ,下課後幾乎未曾個別輔導或晤談過任何一位學生,亦幾乎 未找過任何一位導師商討輔導管教學生策略,未善盡教師第 一層輔導之責任,致導師常要利用上課時間巡視班級秩序, 協助管教。嗣被告於100年11月3日召開家長意見反應溝通會 議,彙整8月份起開學以來家長、學生、導師及巡堂紀錄等 意見,及第1次、第2次覺察會議校方所發現之具體事實,請 原告出席溝通及說明,但原告無故不出席會議。嗣被告於10 0年12月13日上午7:40至8:10於領域研究室召開覺察教師 問題第3次會議,確定家長、學生及導師所反應之情節屬實 ,會議決議原告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輔導期,並於會 後10日內發函通知原告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惟原 告仍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非如原告主張有提出書面說明。 ㈥被告101年2月23日14:10至15:00於校長室,召開不適任教 師輔導期籌備會議,討論原告進入輔導期校方擬定輔導策略 :1.輔導期相關事宜,以書面方式通知原告並簽收。2.約談 原告,再召開第2次處理小組會議。3.校內安排輔導小組人 員先行輔導,或尋求市府協助。4.蒐集公共場所監視器影像 ,作為佐證資料。嗣被告於同月24日以開會通知單通知相關 人員,於3月1日下午2時於校長室召開教學輔導會議,並請 原告與會。會議當日13:15至14:00原告於106班上課,14 :00下課無端佇立在教室裡不離開,14:00會議開始,14: 10被告請工友至106班教室通知原告開會,然其不理會,14 :20工友再通知,原告才開始走動,14:30走至校長室外面 走廊靜止佇立不動,期間經校長、家長會長、訓導主任、輔 導主任至走廊口頭邀請開會,原告皆不理會繼續佇立。14: 40宣布散會,14:40至14:50原告繼續佇立於校長室外走廊 ,14:50原告走進校長室說她要開會,校長立即通知所有委 員回校長室開會,會議中委員說明家長、學生、教師反應意 見請原告改善,原告反駁不願配合,委員並以口頭告知將入



班觀察事宜。該次會議業已於101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原告, 並非逕至入班觀察,而決議事項如下:
1.有關被告書面通知或約談原告應改進之事項未改進,有輔 導之必要。
2.自同年3月28日起至6月5日,輔導小組人員入班觀察原告 上課。
㈦被告成立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101年3月7日7:30至8:10 於領域研究室召開處理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原告有接受輔 導之必要,輔導小組成員將分組入班觀察原告上課情形,而 被告依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成立輔導小組、召開會議,依規 定不須通知原告與會,但會議相關結果已於會後以函文方式 通知原告,惟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任何意見。期間被告輔導小 組入班觀察情形如下:
1.101年3月28日星期三第7節,進行第1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3人入班104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背 影」,委員一致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並將教學觀 察紀錄於4月11日發函原告通知其改善。
2.101年4月13日星期五第2節,進行第2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3人入班106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王 冕的少年時代」,委員一致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 並將教學觀察紀錄於4月26日發函原告通知其改善。 3.101年4月26日星期四第2節,進行第3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2人入班109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字 體演變與書法欣賞」,委員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 並將教學觀察紀錄於4月26日發函原告通知其改善。 4.101年5月11日星期五第1節,進行第4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3人入班109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音 樂家與職籃巨星」,委員一致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 ,並將教學觀察紀錄於5月29日發函原告通知其改善。 5.101年5月22日星期二第7節,進行第5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3人入班104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賣 油翁」,委員一致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上開5次 教室觀察並以函文通知4次,未見原告有所改善。 ㈧嗣被告教務主任透過電話聯繫被告駐區督學即訴外人張凱翕 ,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中心輔導員即訴外人林美妙 ,邀請2人至學校與原告晤談,並於101年5月底,2人先後分 別到校與原告晤談,晤談中原告認為自己沒問題,係被告針 對她等語。該2次晤談後均未見原告改善。
㈨101年10月11日為101學年度第1次段考第1天,星期四第4節 原告監考106班自然科,該節下課時間為上午11:50,下課



收完考卷後,原告手拿106班考卷,佇立在106班前門門口擋 住學生進出,未立即將考卷交回教務處,閱卷教師等不到考 卷,影響其批改考卷工作,教務主任於13:10前往106班教 室將考卷拿回教務處,並提醒原告回辦公室休息,原告未回 應繼續佇立,至13:30左右原告拿假卡到教務處請病假0.5 日。次日原告第4節監考111班,該節下課時間為上午11:50 ,下課收完考卷後,原告手拿111班考卷,佇立在111班教室 走廊,未立即將考卷交回教務處,至16:00才將段考卷送回 教務處,幹事口頭請原告應準時將段考卷送回教務處,原告 未回應;且原告將考卷送回教務處後,佇立於教務處前門口 面對著鐵櫃不語至17:20皆未移動,教務主任告訴她有話跟 她說,請她坐下休息,並打對講機請人事主任至教務處一同 與原告晤談,告知其不適任教師輔導期之意涵,請其改善被 告之前所提各項意見等語,然原告不認為自己教學不力,認 係被告針對她。
㈩被告於101年11月21日中午12:30至13:50於領域研究室, 召開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第2次會議,會議決議約略如下: 1.延長輔導期,繼續輔導原告。
2.函文通知原告應改善之事項:⑴與學生要有互動,應發揮 其教學法。⑵任課完畢應離開教室,不要楞立在教室內、 教室門口或教室走廊,影響其他老師教學及學生上課。⑶ 段考監考應於該節下課時間將考卷逕自送回教務處,不可 延宕繳卷。⑷應準時參加國文領域研究會及校內各項會議 。
3.輔導期輔導策略如下:⑴原告完全拒絕被告輔導,不願意 與同仁互動,無法安排資深教師輔導其教學。⑵安排入班 觀察原告教學,並錄影。⑶輔導期期間,以正式行文之方 式通知原告,輔導其改善教學及改善在校應配合之事項。 ⑷請任課老師提醒原告不要佇立在教室內、教室門口、教 室走廊,以免影響老師教學及學生上課。
4.本會議決議應讓原告知道之事項,已於101年12月14日發 函以郵寄雙掛號方式寄送,原告已簽收,未向被告提出任 何意見。
101年12月20日星期四第4節,進行第1次教室教學觀察,輔 導小組2人入班106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硬筆 字」,委員觀察後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同月25日星 期二第1節,進行第2次教室教學觀察,輔導小組2人入班109 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硬筆字」,委員觀察後 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同月29日星期五第1節,進行 第3次教室教學觀察,輔導小組2人入班110班觀察原告教學



,該節教學單元為「硬筆字」,委員觀察後認為該節原告教 學狀況不佳。102年1月2日星期三第1節,進行第4次教室教 學觀察,輔導小組2人入班210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 元為「書法」,委員觀察後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同 月4日星期五第5節,進行第5次教室教學觀察,輔導小組2人 入班207班觀察原告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書法」,委員 觀察後認為該節原告教學狀況不佳。同月9日星期三第6節, 進行第6次教室教學觀察,輔導小組2人入班205班觀察原告 教學,該節教學單元為「書法」,委員觀察後認為該節原告 教學狀況不佳。被告並於102年1月17日將不適任教師處理小 組人員第4、5、6次教室教學觀察報告通知,以雙掛號郵寄 發函通知原告有關入班觀察所見事實及建議事項,請其改善 。依上,於覺察期及輔導期,被告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人員 曾數次召開會議請原告列席溝通或說明或以書面通知請其回 覆,亦曾當面予以晤談,也曾尋求駐區督學及輔導員當面晤 談,原告幾乎是以消極無作為之方式回應。
被告於102年1月17日中午12:40至13:55於領域研究室召開 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第3次會議,委員討論輔導期之輔導策 略,會議中未討論應告知原告之事項,原告亦無須列席說明 ,本次會議決議約略如下:
1.由家長會長以家長代表身分用電話聯繫原告的先生到校晤 談協助原告。
2.輔導期輔導無效,應進入評議期由教評會評議。 3.評議結果函報教育局評議。
依上開會議決議,被告家長會長聯繫原告配偶與被告及小組 成員代表面談,期能協助處理改善原告不適任之狀況,然家 長會長於102年2月1日16:50至17:02透過電話與原告配偶 聯繫,原告配偶拒絕協助,請被告自行處理。
有關原告主張其未影響學生及教師等語,然被告曾於101年2 月29日發函原告,轉知104及109班學生及教師同仁反應她下 課時間多次佇立於班級內或教室走廊,影響學生及教師之教 室管理,請其改進,蓋原告無端多次於其任課班級上完課後 佇立於教室內或走廊上,有時站至下一堂課任課教師已進入 教室仍不離開,教師及學生已覺得受影響才會向校方反應; 且101年9月14日起至102年3月29日止,101學年度巡堂人員 巡堂發現原告上課仍常常佇立在教室內部不發一語,未見到 原告與學生有教學互動之情況,可見原告仍常常佇立在班級 教室走廊,影響老師及學生上課。
有關原告主張其教學成效佳等語,惟100年11月2日起至101 年1月12日止,100學年度第1學期已辦理2次段考,1年級共



10個班,各班都有數名學生考90分以上,而原告任課國文科 之班級共3個班(104班、106班、109班)其段考成績與其他 班比較,成績明顯落後,此3個班國文科平均成績皆排名全 年級最後3名,106班及109班平均成績與全年級總平均成績 已落後達11.17及13.98分,若與第1名班級平均比較已落後 約22分,其教學成效不佳。此3個班升上2年級後,更換國文 科任課教師,101學年度(101年8月30日起至102年6月30日 止)6次定期評量,國文科班級平均成績排名已不再是全年 級最後3名,且班級平均多數比全年級平均成績落差漸拉近 ,其中204班有幾次班級平均還能高於年級總平均,206班平 均成績比全年級平均落差已減少(介於2分至10分),209班 有1次班級平均高於年級總平均,其餘5次平均成績比全年級 平均落差也已減少(介於2分至4.76分)。 原告主張其皆參與各種討論及研習,未曾遲到等語。惟101 年9月15日起至102年5月3日止,101學年度國文領域教學研 究會,原告每次皆佇立在會場門口、會場角落等地方,不參 與任何討論及研習,完全不理會國文科老師,未擔任過主席 或紀錄及領域召集人。因原告已有多年處於此種狀況,國文 科老師只好共同分攤相關工作,不敢安排她國文科相關工作 ,以免影響校務推動。且同一學年國文領域教學研究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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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