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逸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芳盈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2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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