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江青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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