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426號
TCEV,105,中補,1426,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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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邱瑞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秝食品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41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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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