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 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宏、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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