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原 告 劉良則
被 告 余秀書
鮑良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余秀書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下午6時45分許 至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3樓之住處探訪原告,尋 求其配偶即被告鮑良友與原告刑事訴訟和解之機會,雙方在 原告住處客廳會談,在原告配偶一同在場之情況下,被告余 秀書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會談中向原告恫稱:①「有時候 有一些什麼,我們看不到之後果,我們也是很難去想像,我 是覺得說,最好大家都不要有什麼事情發生」、②「劉先生 ,我跟你講一句話,我是覺得說,仇喔,宜解不宜結,如果 真的結下去了,以後的後果是怎麼樣,真的是很難去講拉, 真的,我不騙你」、③「就像他講的阿,我就抱一桶汽油, 大家同歸於盡」、④「我請問你一下,你如果說喔,你真的 把他告的讓他,罰的比,就是讓他爬不起來的話,你想他會 放過你嗎」、⑤「那以後如果說有什麼的話,那就再談了拉 ,要不然怎麼辦,對不對」、⑥「何必咧,根本沒什麼深仇 大恨、把自己的前途,自己好的生活,都陪葬下去」等語, 致原告心生畏懼;並於會談中,基於侮辱之犯意,稱:「你 是始作俑者,你不去告他」等語,致原告名譽權受到貶損, 原告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又 被告余秀書是不請自來,為被告鮑良友談判和解,身為被告 鮑良友之代表,可認渠等有合謀惡意恫嚇原告和解,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余秀書與原告會談之過程中,雖有陳述如附 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內容,然由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 全貌可知,被告余秀書於長達2小時51分鐘許之會談過程, 始終語氣溫和、態度謙卑,出於化解原告與被告鮑良友之心 結,試圖尋求原告與被告鮑良友間訴訟和解之機會,自無所
謂不法可言;另觀諸被告余秀書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前後 語意,亦非所謂惡害之通知,原告僅擷取其中隻字片語,並 斷章取義,曲解會談內容,並不足取。被告余秀書於上開時 間與原告會談中,另陳稱:「你是始作俑者」等語,僅係表 達其認為原告先對其配偶即被告鮑良友提出刑事告訴,導致 原告與被告鮑良友關係惡化之意,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意 ,且經原告表示其認為被告余秀書說錯話後,被告余秀書立 即坦承失言,當場向原告道歉,原告亦當場接受被告余秀書 之道歉,足見原告亦不認為有侵害其名譽權,難認原告有何 名譽受損。被告鮑良友對於被告余秀書隻身前往原告住處會 談乙情,事先並不知情,遑論有何共謀侵權行為之情事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遭恐嚇,侵害自由權部分: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次按所謂恐嚇 ,係指將以不法之手段對被害人施以危害之通知,並因此致 被害人心生畏怖。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余秀書於上開時地,有陳述上開言詞乙 情,經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光檔案,時間長達2小時 51分許,認被告余秀書確實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 有陳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載內容。然而:
①被告鮑良友前曾居住在臺中市○區○○街○○○○○○○○ ○○00號13樓,與同樓層24號之原告,自102年6月間以後, 常因公共空間電燈開關事宜發生口角爭執,感情因而不睦, 其後原告陸續對被告鮑良友提出妨害名譽、刑法第189條之2 第1項後段阻塞逃生通道罪嫌等案件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34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23頁、第143-144頁), 是被告余秀書稱:其因見配偶即被告鮑良友遭原告提告,本 諸化解糾紛,以和為貴之心,於103年2月12日下午6時45分 許,隻身前往原告上開住處拜訪原告,尋求息爭止訟等語, 堪可採信。
②又觀諸被告余秀書於附表編號1至6陳述之其後語意,其中 「喔摁,有時候有一些什麼的,我們看不到的後果,我們 也是很難去想像,我是覺得說,最好大家都不要有什麼事情 發生」等語,應係指希望雙方不要再有其他官司的產生,浪 費彼此的勞力、時間、費用,尤其原告已經退休,如果願意 放下仇恨,可以過著悠閒愜意之退休生活;而「劉先生, 我跟你講一句話,我是覺得說,仇喔,宜解不宜結,如果真
的結下去了,以後的後果怎麼樣,真的是很難去講拉,真的 ,我不騙你」等語,係指雙方持續興訟下去,彼此對立性升 高,產生心結、怨細,對彼此均非良事,被告余秀書只是希 望化解雙方之仇恨;至於「就像他講的,我就抱一桶汽油 ,大家同歸於盡阿」,亦僅係表達被告鮑良友因遭原告提告 後,精神緊繃,累積負面情緒,鑽牛角尖、情緒低落,並非 表示被告鮑良友將對原告採取何種具體之激烈手段;另「 我請問你一下,你如果把他告的讓他,罰的比,讓他爬不起 來的話,你想他會放過你嗎」,亦係重申如果原告堅持繼續 提告,被告可能採取反提出刑事告訴的手段制衡原告,如此 彼此的生活重心可能放在纏訟當中,將影響彼此的生活品質 ,理當無此必要;又「那以後如果說有什麼的話,那就再 談了啦,要不然怎麼辦,對不對」等語,亦僅稱被告鮑良友 可能採取的手段,就是繼續與原告商談,亦未表示將採取何 不法之手段;再者「何必咧,根本沒什麼深仇大恨、把自 己的前途,自己好的生活,都陪葬下去」等語,亦係在重申 彼此無須將生命浪費在纏訟當中。綜上,被告余秀書僅係向 原告分析如繼續興訟,所可能產生之利害關係,對雙方均有 不利之影響,為原告與被告鮑良友訴訟尋求緩解之法,被告 余秀書上開言詞,難認係「不法」之惡害通知。 ③另審視原告提供其與被告余秀書對話之錄音譯文內容,遍觀 被告余秀書所有發言,均係與告訴人協商解決之道,且據雙 方之前後對話內容觀之,雙方言談間,語氣平和,態度和緩 ,並無特別激動或破口大罵的情事,此並經本院勘驗屬實( 見本院卷第102頁正面),再由錄音檔時間1小時30分03秒許 ,原告稱:「總歸一句話,我們很暸解妳的苦心」等語,於 錄音檔時間在2小時32分許,原告亦稱:「妳如果住對面, 我們今天不會這樣子,我相信妳應該會是很好的朋友」,繼 於錄音檔時間2小時37分後,原告續稱:「對啊!我知道妳 很有誠意,所以我們願意談」等語,甚至到2小時49分許原 告與被告余秀書對話即將結束前,被告余秀書稱:「謝謝啦 !歹勢(台語)啦,耽誤你那麼多時間,下次有機會再來拜 訪你」等語,原告回稱:「好,好,謝謝,不敢麻煩妳,再 見」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0頁正 背面),可知被告余秀書在與原告長達2小時51分鐘12秒之 會談過程中所言,始終語氣溫和、態度謙卑,希冀息事寧人 ,和氣為鄰,避免原告與被告鮑良友因訴訟,致心結愈結愈 深,而原告除肯認被告余秀書之誠意,亦未因被告余秀書之 言詞而有心生畏怖之情緒反應。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余 秀書上述言詞而生畏佈之心乙節,難認可採。
⒊綜上,被告余秀書所陳述如附表編號1至6之言論內容,難 認屬不法之惡害通知,且原告亦未因此心生畏懼,自不得僅 擷取被告余秀書陳述之隻字片語,為斷章取義之解讀。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余秀書所陳述上開言詞,係恐嚇原告,致原 告自由權受到侵害乙情,自非有據。
㈡原告主張遭侮辱,侵害名譽權部分:
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 用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即從一般無成見且明理之 大眾出發)對受表述者之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之依據,並非 純從受表述者之感受或其主觀理解出發,苟表述者之言詞, 不足以使受表述者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難謂有名譽 權受到侵害。次按言詞表達是否侵害名譽,應予解讀,除不 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全文,以免失真。解釋時,應以 表述的字句出發,但表述的意義,並不專由字句加以確定, 應就有爭議的表述,由語言之上下文以及表述伴隨情況加以 認定,因而將一項表述的部分單獨分離,通常是不符合查明 意義的要求。某種表述有多種解釋時,法院不能斷然排除其 他可能的解釋,作導致侵權責任的解釋。若表述的表達文句 方式,或表述的情況,允許一種不是有損名譽的解釋,而此 為法院所忽略時,判決將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⒉經查,所謂「始作俑者」一詞,本意指最早開始用木或陶等 製作俑人來代替真人進行殉葬的人。後人引申其義,比喻第 一個開某種惡劣風氣的人乙情,有維基辭典網路列印資料在 卷可查。然而,綜觀被告余秀書表述時的上下文及表述時之 情況,其係指因原告首先對被告鮑良友提出刑事告訴之手段 維護原告之權益,則被告鮑良友為反制原告,可能亦會採取 同樣的手段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此由原告所提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23號不起訴處分書1紙(被 告鮑良友另對原告提出誣告之刑事告訴),亦可得證(見本 院卷120-125頁),如此一來,雙方在互相纏訟的過程中, 因攻防手段,產生更為激烈之對立,累積更深之仇恨,這是 試圖尋求和解機會之被告余秀書所不樂見,故從一般無成見 且明理的大眾所理解的意義出發,依當時情境,被告余秀書 陳述始作俑者一詞,可理解為「一件事情」(以訴訟維護自 身權益手段)的發起者,余秀書被告並非使原告難堪為目的 ,亦未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難認有何貶抑之詞, 是被告余秀書上述言詞,尚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難認原告有名譽權受到侵害。
⒊從而,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受侵害,請求賠償其精神慰撫金
,應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合謀侵害原告人格權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另按所謂共同侵權行 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最高 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余秀書為被告鮑良友之配偶,且於會談時,表 明:「我就是代表他(按指被告鮑良友)」等語,認被告余 秀書所陳上開言詞,係得到被告鮑良友之授意下所為,故認 被告鮑良友亦應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然查,①被告余 秀書所陳前後語意內容為:「我就是代表他(按指被告鮑良 友),看可不可以得到你的諒解,然後,我請他當面跟你道 歉,然後大家就看說怎麼樣…」等語,此為原告所自認(見 本院卷第21頁),是被告余秀書陳述上開言詞之目的,係希 望得到原告之諒解,並表示若原告願意接受和解方案的話, 被告余秀書回去之後,可努力勸說被告鮑良友當面跟原告道 歉,並非表示被告余秀書當日會談中所有言詞,均係轉述被 告鮑良友之言詞;②又單憑被告二人間之配偶關係,及被告 余秀書於會談時陳稱:「我就是代表他」,尚難認被告余秀 書於會談中之言詞,均係被告鮑良友授意下所為。退步言之 ,縱令被告余秀書之言詞,係被告鮑良友授意之下,推由被 告余秀書出面向原告陳述,然被告余秀書上開行為,並不構 成侵害原告人格權,不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業經本院認定 如上,是被告鮑良友自無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⒊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有何共同侵害原告人格權 之行為,其此部分主張,尚嫌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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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前後語意內容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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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檔時間 │原告:我已經讓你,讓讓讓到這樣子了,你還│ │
│ │00:38:41~│ 要這樣要脅。 │ │
│ │00:39:08 │余秀書:因為【有時候有一些什麼,我們看不│ │
│ │ │ 到之後果,我們也是很難去想像。我 │ │
│ │ │ 是覺得說,最好大家都不要有什麼事 │ │
│ │ │ 情發生】。人就是平安過一輩子。像 │ │
│ │ │ 你們退休了,就是每天快快樂樂的過 │ │
│ │ │ 日子。 │ │
│ │ │原告: 對。 │ │
│ │ │余秀書:到處去哪裡走去哪裡,對不對。幹麻│ │
│ │ │ 為了一些小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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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音檔時間 │余秀書:【劉先生,我跟你講一句話,我是覺│ │
│ │00:55:31~00│ 得說,仇喔,宜解不宜結,如果真的│ │
│ │:55:50 │ 結下去了,以後的後果怎麼樣,真的│ │
│ │ │ 是很難去講啦,真的,我不騙你】。│ │
│ │ │ 我今天不是在威脅你。我只是想把大│ │
│ │ │ 家的仇恨化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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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錄音檔時間00│原告:那他真的要往下走就往下走吧。不是,│ │
│ │:58:00~00│ 我...。 │ │
│ │:58:59 │余秀書:對阿。【就像他講的,我抱一桶汽油│ │
│ │ │ ,大家同歸於盡阿】,就算啦,不然│ │
│ │ │ 怎麼辦對阿。 │ │
│ │ │原告:ㄟ不是我害他的阿,他要走那一步就,│ │
│ │ │ 就繼續往下走。 │ │
│ │ │余秀書:他也不會自己走阿,他一定要走大家│ │
│ │ │ 一起走阿。 │ │
│ │ │原告:...走阿。 │ │
│ │ │余秀書:他要自己走他怎麼可能自己走他的怨│ │
│ │ │ 他不會消阿。 │ │
│ │ │原告:就讓他去吧。 │ │
│ │ │余秀書:對不對,我是覺得沒有什麼深仇大恨│ │
│ │ │ ,大家不需要走到那一步啦,又是鄰 │ │
│ │ │ 居對不對,人家鄰居也是結了很大的 │ │
│ │ │ 緣,才有辦法作鄰居阿,對不對,那 │ │
│ │ │ 我是說,他既然有錯,我就請他跟你 │ │
│ │ │ 道歉,喔,對不對,然後就是說,大 │ │
│ │ │ 家以後,你走你的陽光道,他走他的 │ │
│ │ │ 獨木橋,對不對,大家都都互不干涉 │ │
│ │ │ ,不要有什麼瓜葛。 │ │
│ │ │原告:他真的誠心悔過喔,請他去面對司法。│ │
│ │ │ 我把這話再講,他如果真的有認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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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錄音檔時間00│原告:真的我認為我做的不對,去誠心面對司│ │
│ │:59:00~00│ 法。誠心去接受司法的審判。 │ │
│ │:59:56 │余秀書:恩。 │ │
│ │ │原告: 這是從古自今最... │ │
│ │ │余秀書:那那【我請問你一下,你如果說喔,│ │
│ │ │ 你真的把他告的讓他,罰得比,就 │ │
│ │ │ 是讓他爬不起來的話,你想他會放過│ │
│ │ │ 你嗎。】原告:不是我告他爬不起來│ │
│ │ │ 。 │ │
│ │ │原告:不是我告他爬不起來。 │ │
│ │ │原告:是法官判…。 │ │
│ │ │余秀書:啊,你是始作俑者啊! │ │
│ │ │原告:妳這樣講。 │ │
│ │ │余秀書:你不去告他,對不對? │ │
│ │ │原告:妳如果用這三個字,我們就沒什 │ │
│ │ │ 麼好談的啦,好不好。 │ │
│ │ │余秀書:不是,因為,我現在跟你講說,大家│ │
│ │ │ 仇不要…。 │ │
│ │ │原告:始作俑者是對壞人講的喔。 │ │
│ │ │余秀書:不是,因為你,就是你的這個動作去│ │
│ │ │ 告了他嘛,對不對? │ │
│ │ │原告:我不是兇手喔,是你先生是兇手喔。 │ │
│ │ │余秀書:嗯。 │ │
│ │ │原告:他是污辱,他是刑案兇手兇手喔,污辱│ │
│ │ │我喔。 │ │
│ │ │余秀書:嗯。 │ │
│ │ │原告:不是我喔。 │ │
│ │ │余秀書:啊,他對你不禮貌,我就說他跟你道│ │
│ │ │ 歉嘛! │ │
│ │ │原告:我說過了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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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錄音檔時間 │余秀書:阿,你就覺得說你不接受。 │ │
│ │00:59:56~│原告: 我不接受。 │ │
│ │01:00:11 │余秀書:那沒關係啦,那就讓司法去。 │ │
│ │ │原告: 對讓司法去。 │ │
│ │ │余秀書:【那如果說有什麼的話,那就再談 │ │
│ │ │ 了啦,要不然怎麼辦,對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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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錄音檔時間 │余秀書:不想把事情鬧大。 │ │
│ │02:35:55~│余秀書:你真的鬧出人命,你也要吃官司阿。│ │
│ │02:36:55 │ 他把你鬧出人命,他也要吃官司阿。│ │
│ │ │ 都一樣。 │ │
│ │ │余秀書:【何必咧,根本沒什麼深仇大恨, │ │
│ │ │ 把自己的前途,自己好的生活都陪葬│ │
│ │ │ 下去。】 │ │
│ │ │原告:沒錯。 │ │
│ │ │余秀書:何必勒,電視我們也看多了,新聞也│ │
│ │ │ 看多了。 │ │
│ │ │原告:我會盡量把事情約束到...(停頓), │ │
│ │ │ 你如果要把事情擴大,那自有司法對付│ │
│ │ │ 你。 │ │
│ │ │余秀書:對不對,你自己好好的生活,幹嘛陪│ │
│ │ │ 葬掉,何必勒。 │ │
│ │ │原告:那你要陪葬掉那你的事情,對不對。 │ │
│ │ │ 。。。略 │ │
│ │ │余秀書:再怎麼樣,我是真心的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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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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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內容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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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檔時間00│原告:不是我告他爬不起來。 │ │
│ │:59:11~00│原告:是法官判…。 │ │
│ │:00:59:56│余秀書:啊,【你是始作俑者啊!】原告:妳│ │
│ │顯示: │這樣講。 │ │
│ │ │余秀書:你不去告他,對不對? │ │
│ │ │原告:妳如果用這三個字,我們就沒什 │ │
│ │ │ 麼好談的啦,好不好。 │ │
│ │ │余秀書:不是,因為,我現在跟你講說,大家│ │
│ │ │ 仇不要…。 │ │
│ │ │原告:始作俑者是對壞人講的喔。 │ │
│ │ │余秀書:不是,因為你,就是你的這個動作去│ │
│ │ │ 告了他嘛,對不對? │ │
│ │ │原告:我不是兇手喔,是你先生是兇手喔。 │ │
│ │ │余秀書:嗯。 │ │
│ │ │原告:他是污辱,他是刑案兇手兇手喔,污辱│ │
│ │ │我喔。 │ │
│ │ │余秀書:嗯。 │ │
│ │ │原告:不是我喔。 │ │
│ │ │余秀書:啊,他對你不禮貌,我就說他跟你道│ │
│ │ │ 歉嘛! │ │
│ │ │原告:我說過了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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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音檔時間01│余秀書:啊,我是覺得沒什麼深仇大恨,大家│ │
│ │:24:39~01│ 幹嘛弄得這個樣子齁,對不對? │ │
│ │:01:25:13│原告:妳信佛啊?那妳就不應該說我始作俑者│ │
│ │顯示: │ ,妳說錯話了啦。 │ │
│ │ │余秀書:不是啦,我一時把,好,好,那我跟│ │
│ │ │ 你對不起。 │ │
│ │ │原告:我接受。如果妳先生像妳這樣子,今天│ │
│ │ │ 就沒事了啦。 │ │
│ │ │余秀書:我跟你對不起。 │ │
│ │ │原告:事情很簡單啦。 │ │
│ │ │余秀書:人非善者,會失言啦。 │ │
│ │ │原告:會失言啦。 │ │
│ │ │余秀書:我為什麼會說你是始作俑者,是因為│ │
│ │ │ 大家都是鄰居,你就不要去告他,大 │ │
│ │ │ 家鄰居就不會更惡化原告:他不惹我 │ │
│ │ │ ,我怎會去告他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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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錄音檔時間02│原告:就像剛剛妳說我始作俑者,我沒有馬上│ │
│ │:38:08~02│ 很生氣的說,那不要談了,我們還願意│ │
│ │:38:25顯示│ 跟妳化解,跟妳解釋。 │ │
│ │: │余秀書:不是啦!我可能也是話講得快了一點│ │
│ │ │ 。 │ │
│ │ │原告:對,對,這我可以諒解啦!絕對不會是│ │
│ │ │ 那樣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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