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雄耀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衛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4,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