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明財
訴訟代理人 簡淑姿
林志成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英烈
複代理人 賴佳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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