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075號
TCEV,105,中簡,1075,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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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陳寧寧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上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28,423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90,000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嗣於本院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 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70,000元,及自105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係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之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上順有限公司趙志銘(下稱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上順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趙志銘背 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 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被告2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票據法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770,000元。並聲明: (一)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770,000元,及自105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 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間全體行使追索權,亦為票據法第96條 第1、2項所明定。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此亦準用於支 票。從而,本件既無證據足資證明兩造曾有利率之約定, 原告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票款2,770 ,000元,及皆自最後提示退票日即105年3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有理。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2人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應由被告 2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編│發票人 │背書人│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退票日 │ 票據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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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4月5日 │1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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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6月5日 │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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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7月5日 │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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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8月5日 │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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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9月5日 │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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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10月5日│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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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11月5日│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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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12月5日│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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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12月5日│2,0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105年3月25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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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順有限│趙志銘│104年5月5日 │ 8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 104年5月6日│PNA0000000│
│ │公司 │ │ │ │北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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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