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429號
TCEV,105,中小,1429,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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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廖繼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85元,及其中新臺幣29,907元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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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