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262號
TCEV,105,中小,1262,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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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高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編號│ 結欠本金 │ 利 息 起 算 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算至清償日止)│ │
├──┼─────┼────────┼────┤
│1 │ 15,027元 │105年3月10日起至│11.5% │
│ │ │清償日止 │ │
├──┼─────┼────────┼────┤
│2 │ 4,880元 │105年3月10日起至│13.97% │
│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各 該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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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