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郭家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訴訟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 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事件終結前, 應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訴訟事件, 業已終結,有電話紀錄在卷可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