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5年度,72號
CPEV,105,竹北簡調,72,2016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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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藍戍宏
      藍陳照玉
      藍戍君
      藍翠珍
      劉智杰
      劉禹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本件有如本院民 國105 年3 月21日裁定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原告迄未補正 。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5日再次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5 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遺產清冊及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 明。另原告於105 年6 月1 日據狀陳稱卷內無遺產清冊資料 云云,本院於105 年3 月31日業已發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 北分局(下稱國稅局),國稅局於105 年4 月11日回覆遺產 總額,又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於105 年3 月30日函覆被繼 承人所有土地及相關分割繼承登記等文件,其中亦有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是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發函相關單位調得 上開文件,惟原告仍未提出遺產清冊及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之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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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