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李玥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鈞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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