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5年度,200號
CPEV,105,竹北小調,200,201606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李玥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鈞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