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榮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鐘木桂(即鍾清貴繼承人)之過世日期,及被告陳秋
松是否為繼承人。
二、原告雖提出鍾氏茶妹、鍾氏祝妹、鍾氏甘妹、鍾五妹等4 人
之戶籍謄本,惟未說明鍾氏茶妹、鍾氏祝妹無繼承權之原因
或理由及附具相關證據,及提出鍾氏甘妹、鍾五妹被收養之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