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63號
CPEV,104,竹東簡,163,2016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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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榮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鐘木桂(即鍾清貴繼承人)之過世日期,及被告陳秋
  松是否為繼承人。
二、原告雖提出鍾氏茶妹、鍾氏祝妹、鍾氏甘妹、鍾五妹等4 人
  之戶籍謄本,惟未說明鍾氏茶妹、鍾氏祝妹無繼承權之原因
  或理由及附具相關證據,及提出鍾氏甘妹、鍾五妹被收養之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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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