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00號
CPEV,104,竹東簡,100,201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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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688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阿輝范氏鳳妹、陳阿灶、陳溫甘妹、陳阿茂、陳
  徐氏六妹、陳金亮呂莊己妹、陳一雄、陳添振陳萬德
  陳氏英妹、黃陳有妹、黃錦麟黃永興黃添祿、黃氏錫妹
  、黃麥子范陳氏意妹、范明統、范光正、范戴送妹、范秀
  玉、吳添墉、范光品范林菊芳、范光權范光照、范氏蝦
  妹、范氏菊妹、林陳廷妹林錦榮陳林鳳英、張陳細妹
  張明聲張德誠張秀楨黃仁慧陳添業、陳詹玉妹、鍾
  陳泉妹、鍾仁祿、鍾議慶、呂陳桔妹、呂正宏呂足妹、徐
  陳柚妹、徐樹棠徐清吉徐金相徐清男田玉秀、陳氏
  影妹、邱陳鏡妹、邱炳興邱盛森陳氏勤妹(陳阿輝之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新竹縣寶山鄉○○○段000 ○000 地號之共有人名單
  (包含權利範圍),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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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