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原 告 陳幸桂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688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阿輝及范氏鳳妹、陳阿灶、陳溫甘妹、陳阿茂、陳 徐氏六妹、陳金亮、呂莊己妹、陳一雄、陳添振、陳萬德、 陳氏英妹、黃陳有妹、黃錦麟、黃永興、黃添祿、黃氏錫妹 、黃麥子、范陳氏意妹、范明統、范光正、范戴送妹、范秀 玉、吳添墉、范光品、范林菊芳、范光權、范光照、范氏蝦 妹、范氏菊妹、林陳廷妹、林錦榮、陳林鳳英、張陳細妹、 張明聲、張德誠、張秀楨、黃仁慧、陳添業、陳詹玉妹、鍾 陳泉妹、鍾仁祿、鍾議慶、呂陳桔妹、呂正宏、呂足妹、徐 陳柚妹、徐樹棠、徐清吉、徐金相、徐清男、田玉秀、陳氏 影妹、邱陳鏡妹、邱炳興、邱盛森、陳氏勤妹(陳阿輝之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提出新竹縣寶山鄉○○○段000 ○000 地號之共有人名單 (包含權利範圍),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