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8號
KMDV,105,補,48,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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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原   告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丁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公司股東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
 故撤銷股東會決議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
 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
 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規定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有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
 定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股
 東會常會關於「選任翁炳贊林志國翁炳信為董事;選任呂
 保民為監察人」、「修改公司章程」、「承認年度財務報表」
 、「盈餘轉增之新臺幣(下同)2400萬」之決議等語,揆諸前
 揭規定及裁定意旨,應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惟據起訴狀所載之事實與卷證形式審查,尚難核計原告因
 請求撤銷上開股東常會議案如獲本案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
 為何,故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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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