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呂婉靖
債 務 人 邱瑞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壹佰壹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婉靖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邱瑞鳳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77,
03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
人呂婉靖自10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72,11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邱瑞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婉靖、邱│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110 │瑞鳳 │1月01日起 │5月23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4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婉靖、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110 │瑞鳳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