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3號
KMDV,105,司促,663,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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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呂婉靖
債 務 人 邱瑞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壹佰壹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婉靖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邱瑞鳳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77,
  03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
  人呂婉靖自10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72,11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邱瑞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婉靖、邱│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110 │瑞鳳   │1月01日起  │5月23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4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婉靖、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110 │瑞鳳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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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