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汪星浩
債 務 人 劉靖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中㈠伍拾萬元自民國105年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伍拾萬
元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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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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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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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 靖 婷 │105年1月1日 │ 500,000元 │ 105年1月4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金城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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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 靖 婷 │105年1月6日 │ 500,000元 │ 105年1月6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金城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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