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訴字,104年度,1號
SDEV,104,沙訴,1,2016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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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利宏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陳慧貞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被上訴人  紀麗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紀寶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紀國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紀美惠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紀國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紀惠玲  住同上
      紀慧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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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