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利宏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陳慧貞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被上訴人 紀麗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紀寶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紀國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紀美惠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紀國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紀惠玲 住同上
紀慧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