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謝榮銓
訴訟代理人 林鳴姝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明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2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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