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曾奕銓
謝喬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樹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