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曾淩和
上列原告與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5,06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狀中係載明被告為林昊辰、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二人,惟未載明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故亦請就此一併以書狀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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