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4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 代理人 楊程緯
被 告 陳姿佑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暐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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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放貸金額│結欠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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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440 │24,440 │自民國104 年│自民國104 年8 月2 │
│ │ │ │7 月1 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民國104 年9 │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月29日止,按│利息利率之10%,逾│
│ │ │ │週年利率1.83│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計算。 │利息利率之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4 年│ │
│ │ │ │9 月30日起至│ │
│ │ │ │民國104 年12│ │
│ │ │ │月20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76│ │
│ │ │ │%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 │
│ │ │ │12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2.76│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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