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5年度,148號
SYEV,105,營小,14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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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陳兆鑫
被   告 陳秀玉即吳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1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2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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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