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5年度,352號
PCEV,105,板簡調,352,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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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3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蕭毓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00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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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