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651號
PCEV,105,板簡,651,2016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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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51號
原   告 陳重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麗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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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