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蔡秋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裕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