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655號
PCEV,105,板小,655,2016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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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655號
原   告 潘淑禎
被   告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65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日以配偶罹患植物人症狀 住院,於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國泰醫院因必須轉院急需新 台幣(下同)8萬元醫療費用遂向原告借款,當時雙方於1 00年11月8日下午3時約定於新北市板橋區雨農路娜鈴瓏咖 啡館交付8萬元借款,當時被告提出於101年2月(農曆年 前後)起至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茶館工作以工作償還借款,被告再透過原告男友向原告 借款2萬元(未簽借據),合計10萬元,依民法153條所示 口頭約定既成契約,不須簽署借據。原告男友於101年1月 15日當日為雨天,在新北市○○區○○街00號85度C咖啡 館旁將2萬元借款交付被告,此後被告就不知去向,原告 男友曾經要求被告與原告處理所借貸之10萬元之債務,被 告均不予理會,不曾與原告接觸。
(二)原告曾經以電話向被告要求償還10萬元,當時於電話裡被 告答應處理後還是不予理會,原告透過男友向新北市政府 環保局不同單位同事打探,得知被告於新北市政府環保局 板橋區清潔隊任職多元化擴大就業,曾經至工作地點商量 還款,被告卻回原告不知要還款給誰,在電話要求被告退 款時被告已知原告行動電話號碼怎會不知要打電話給誰,



被告事後將原可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停用(0000000000) ,讓原告無法聯絡,原告至被告住處尋找被告,被告避不 出面,事後再將樓下電鈴破壞無法使用,原告事後經查被 告配偶並無轉院之事實存在,被告之種種行為有違反誠信 ,實質上故意不返還借款,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 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 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影本1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穎慧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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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