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原 告 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行偉
被 告 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忠川
游承恩
游濠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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