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483號
PCEV,105,板小,1483,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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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廖啟伸
被   告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3,0
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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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