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184號
PCEV,105,板小,118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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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李金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8 時1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車輛,行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2 段與豫 溪街191 巷口,不慎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林文淦駕駛、 陳亮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致陳亮君受有修車費新臺幣(下同)1 萬1,928 元( 其中工資2,000 元、烤漆9,928 元)之損害,原告已全數賠 付陳亮君等情,業據提出行照、駕照、理賠計算書、估價單 、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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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