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李紹偉
被移送人 陳宏裕
被移送人 成志偉
被移送人 黃戎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6月14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紹偉、陳宏裕、成志偉、黃戎瑞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李紹偉、陳宏裕、成志偉、黃戎瑞,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6月9日4時5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好樂迪KTV)。(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紹偉、陳宏裕、成志偉、黃戎瑞於警詢時之自 白,且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李紹偉、陳宏裕、成志偉、黃戎瑞於上開時地互相鬥 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 認定,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均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