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丁水枝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月
3日新北警樹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丁水枝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丁水枝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5月22日上午7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2段45巷大同山土地公廟旁。 ⑶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丁水枝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循線查獲。
⑶有電擊棒及現場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