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李忱堅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唐嘉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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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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