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594號
TPSV,105,台聲,59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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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藍光毅
      蘇禎廣
      蘇基勳
      陳地火
上列聲請人因與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開南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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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