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5年度,68號
TPSM,105,台聲,68,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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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 明 人 王頷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七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頷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以非常上訴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王 梅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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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