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5年度,455號
TPSM,105,台抗,455,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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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
抗 告 人 邱茂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
再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案件經判決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有罪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前提。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邱茂峯雖以聲請傳訊新證人為由,就原審104 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查抗告人對該判決已於合法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因認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徒就原審上開判決為實體上爭執,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對原審上開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由本院另案審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王 復 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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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