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78號
PCDV,105,勞訴,178,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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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中 
被 上訴人 紀佩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萬
  元,有 105年度補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一第71頁至第7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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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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