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中
被 上訴人 紀佩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萬
元,有 105年度補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一第71頁至第7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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